1、设立法制机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设立法制部门,也可在单位的其它部门增挂“法制科”牌子。
2、设立专(兼)职法规员。单位确实无法设立法制机构的,可以设立1名专(兼)职法规员。
法规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敬业精神,政策、法规水平较好,熟悉行业管理,有行政执法经验,并在单位担任中干职务。
(三)法制工作职责。各单位的法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本单位法制建设;
2、宣传、贯彻水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年度法制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5、负责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培训;
6、做好法规、规章(草案、草稿)征求意见的工作;
7、指导并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并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
8、按时上报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表;
9、做好执法服装、执法证件、执法案卷等档案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完善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是法制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保证。法制工作的机制主要有:
(一)法制工作领导机制。各单位应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科长(法规员)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法制工作格局,保证法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执法人员学习、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有效的学习、教育、培训,不断更新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能够胜任港航执法工作的干部队伍,以适应新形势对交通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行政执法责任机制。各单位应根据《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如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控告(举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协助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