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设定最低保证数标准。
四、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构成不再保留原办法中调剂金和生活物价补贴两个项目,在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2005年底前执行的调剂金与统筹项目内人均生活物价补贴额确定。即:2006年发给调剂金与统筹项目内人均生活物价补贴额之和(下同)的90%,2007年发给70%,2008年发给50%,2009年发给30%,2010年发给10%。
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发给定额补贴。
五、职工退职时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六、2005年底前的个人历年年缴费指数仍按原规定的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后的个人历年年缴费指数,按本人自然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省内跨统筹管理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年实际缴费指数。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下调缴费基数。一般是:2006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为100%。
八、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各年的缴费基数的核定,可根据本人的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九、农垦企业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对比确定待遇差。发给待遇差的比例及过渡期仍按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