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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全市参保人员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权益和义务,促进宜宾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我市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 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基金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属以上单位原则上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县属单位分别参加所在区县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七条 市、区县范围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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