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运动员注册费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日 苏财综[2004]54号)
省体育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1]39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2632号)和《
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将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28号)规定,各级武术主管部门可收取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收费标准应执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2632号)中所列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财综[2004]28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市、县国库。
二、除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以外,其他各项收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1]39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26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1]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