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
(二○○四年六月四日 宁价费[2004]178号、宁财综[2004]37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类培训收费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培训收费管理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内核定。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但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水平。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培训收费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法定培训,其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国家和省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以下标准内核定:初级班(培训对象为初级职称或相当于初级职称)为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不超过3元;中级班(培训对象为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级班(培训对象为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面向市场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登记手续,于培训前15天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收费管理
企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举办培训前15天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