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数码照相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日 宁价费[2004]189号)
南京通保法制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关于数码相机照相收费的批复”(宁价费[2001]359号)文件下发以来,你单位为我市驾驶员换证、初学驾驶员的照相提供了方便,节省了他们的时间,保证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由于近几年数码照相相关产品价格下降,同时初学驾驶员人数大幅增长,你单位的照相成本也相应降低。经研究,现对你单位的数码照相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对初学驾驶员、换证驾驶员的数码照相并存储相关数据,每人次收费15元。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对在你单位进行过数码照相的,因提供身体检查报告需要数码照片的,每人次收费3元;因遗失补证等需要数码照片的,每人次收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