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客船乘客数额登记制度的通知
(渝安办[2003]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吸取“6.19”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对全市的客船实施乘客数额登记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客船,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所有或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旅客运输的普通客船、快速船、客渡船、旅游船(游览船)及汽车滚装船。
二、客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及乡镇管船机构具体实施客船乘客数额登记工作,海事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专业航运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长途客船,由各港站售票人员负责售票额的统计并报告船舶公司;其区间客(渡)船,由船舶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施乘客数额登记、报告工作。
从事旅客运输的乡镇区间客(渡)船,由乡镇管船员对其船乘客数额进行登记,签字放行。
四、从事风景区旅游的游览船舶,由风景区所在地乡镇船管机构或风景管理部门负责游览船舶游客数额的登记工作。
五、汽车滚装船,由船舶公司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所载车辆及人员的登记工作。
六、所有客船应对沿途上下乘客数额进行登记,并及时将对出发港、抵达港乘客数额及中途港站(码头)上下乘客数额及时报告船舶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属于乡镇船舶的,还应报告乡镇管船机构。
七、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船舶乘客数额登记工作,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登记工作职责,使用登记专用表册。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客船乘客数额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高度重视水上安全工作,尤其是客船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交通、海事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客船乘客登记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