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工作时间;
(二)未从事海事工作的;
(三)女海事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进出娱乐、餐饮场所;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着装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制式服装的着装规范与风纪管理,纳入市局每年度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任务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目标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海事制式服装的着装规范与风纪督察制度。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海事制式服装的着装规范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可责令其纠正。
海事人员应当主动并自觉服从着装风纪的督察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海事人员,由其所在机构具体履行着装规范与风纪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可以临时收存或者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证》或《海事行政执法证》,并书面通知其所在机构或部门。
第三十条 违规人员所在机构或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对其批评教育,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目标考核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单位可直接追究违反本规定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市局同意换着海事制式服装的其他单位、人员的海事制式服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