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执法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
(五)重大礼仪、庆典场合;
(六)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着海事制式服装应当统一、配套、严肃、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制服平整、洁净,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海事制服、佩戴(齐)海事装具;
(二)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任何与海事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
(三)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不得穿工作值勤服;
(四)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士不得留长发、鬓角、剃光头、蓄胡须;女士不得浓妆、披发(过肩);
(五)除现场监督检查、水上执勤或巡逻,驾驶海事车、船的人员外,一律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
(七)着夏装时,衬衫必须系于裤(裙)内,内衣(衫)不得外露;
(八)着春秋装、冬装时,毛衣、内衣(衫)不得外露;
(九)必须系扎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发的领带和腰带,天气特别炎热时,可不系扎领带;
(十)男士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士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
(十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任何损害海事人员形象的举止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制服帽的佩戴要求为:
(一)在办公区内或参加会议时,可以不戴制服帽;
(二)进入室内时,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时,可以将制服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三)制服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用手提拎。
第二十四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海事制式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