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海事制服由夏装、春秋装、冬装、冬季大衣组成:
(一)夏装:白色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
(二)春秋装:藏青色制式西装;
(三)冬装:藏青色制式西装;
(四)冬季大衣。
第九条 海事装具包括制服帽(白色和藏青色大檐帽、翻檐帽)、帽徽、肩章;领花、领带、领带夹、腰带、纽扣。
第十条 海事服装的配发标准及年限为:
(一)夏装原则上每年配发二套,其中:
1、男、女均配白色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各两件;
2、男配藏青色夏裤二条,女配藏青色夏裤、夏裙各一条。
(二)春秋装或冬装,首次配发二套,此后每隔两年增加一套。
(三)冬季大衣首次配发一件,此后每隔八年换发一件。
春秋装、冬装是否同时配发,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全市统一换装工作。统一换装工作结束后,原则上每年对新增着装人员开展一次海事制式服装的配发工作。
第十二条 换(配)装工作的基本流程为:申请着装人员所在的单位按市局要求上报名单→市局审查并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市局安排量体师量体→市局与生产厂家签定合同、下达生产计划→生产厂家将海事制式服装运至市局指定地点→各单位在指定地点领取服装→各单位将服装发给符合条件的着装人员,后者按规定着装。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制作和发放本办法以外的海事制式服装。
任何自行发放带有海事标志的制服和装具一律不得作为海事制式服装穿着。一经发现,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因脱产学习或者病、事假等离开岗位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制服及装具暂不发放。
第十五条 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不再着装。退休前属着装人员的,已配发的肩章、帽徽、领花应交所在单位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