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6]242号)
根据
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2005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调整和规范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
1、以重量“W”计费的货物,统一调整为每计费吨按1.00元计征。
2、以体积“M”计费的货物,统一调整为每计费吨按0.50元计征。
(二)停泊费
1、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的船舶(长江干线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统一调整为按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计征。
2、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统一调整为按每净吨(马力)每日0.12元计征。
(1)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三)场地堆放费、场地占用费
场地堆放费、场地占用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0)386号和渝价(2000)559号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