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申请延期并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1 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1 个正本,2个副本。
2.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市政园林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四)对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一)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政园林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体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 号)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 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