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 至第13 项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三)新设立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或申请办证时无施工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资料。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四)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管理部门不予上报或审批。
三、受理和颁发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在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予汇总上报。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