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证金的使用
1、保证金用于对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2、缺陷责任期从实际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乙方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在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使用乙方保证金的,必须提前_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2、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提出异议。如无异议,甲方应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乙方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乙方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六条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乙方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由乙方对甲方负责。甲方分包的,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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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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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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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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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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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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