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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已双方就   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指定银行

  银行托管,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缺陷责任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保证金,任何一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保证金的预留双方商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第三条 保修项目名称、内容、范围、缺陷责任期限

  甲、乙双方就工程保修的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约定见下表:

保修项目名称

内容

范围

缺陷责任期限(开始日期/终止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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