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鲁建发[2005]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