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市海事局关于控制重庆主城港区船舶噪声的通告
(渝港航发[2005]197号)
各有船单位、港口经营企业、有关船舶:
重庆是一个港口城市,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和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我市主城港区缺乏陆域和纵深,中心城区和居民区紧临两江,与港口航道间缺乏有效的噪声防护屏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滨江经济带的建设和船舶流量的迅速增长,人民群众和“两会”代表要求治理船舶噪声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有效减轻主城港区船舶噪声对沿江居民生活、学习的影响,现将有关措施和要求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主城港区客船发班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客船统一在22:00时以前和07:00时以后发班,减少夜间船舶流量。
二、船舶在重庆港区内不得使用高音量喇叭,不得在重庆港区试鸣汽笛。海事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船舶违规使用声响设备的行为。
三、船舶在港区内航行,应保持安全航速,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络,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如夜间应减少一长声的示警鸣笛);船舶在靠、离码头泊位或调头作业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动态,主动避让来往船舶,并按规定显示号型、号旗或号灯,尽可能减少声号鸣放。
四、主城港区各砂石作业点夜间作业时,作业机械应尽可能使用岸电,若使用辅机或自备电机作为电源,应保证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