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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整治活动步骤和工作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第一阶段:培训发动阶段(7月20日至8月19日)

  为指导各地乡镇政府按照《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农用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培训、自用船舶登记检丈和日常安全管理,将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首先,市安办将组织市级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海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专题培训。然后,经过培训的各区县交通、海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再对乡镇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在培训发动阶段,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农村广播站、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庆乡镇市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自用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受教育面要达到100%,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第二阶段:自查摸底阶段(8月20日至9月19日)

  各乡镇要对辖区全部自用船舶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安全评估,建立健全自用船舶基础台帐,准确掌握辖区自用船舶安全信息。要对自用船舶的船体、机器和救生设施等关键项目逐船核查,对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缺陷逐项登记,一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落实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1月19日)

  1.整改自用船舶安全隐患。对未持有有效船舶检验(丈)证书的自用船舶,5米以下船舶由乡镇负责检丈,5米以上船舶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缺陷的自用船舶,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对基本满足或经整改能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适航船舶,应坚决停止运行。对已经建成的水泥船,要落实限期淘汰措施;对非封闭水域现有的木质船,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淘汰更新方案。

  2.整顿自用船舶登记秩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格控制自用船舶航行区域和操作人员的准操区域的核定,做好自用船舶登记工作,统一核定并标识船名编号,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私人游艇(含快艇)和乡镇企业自用船舶的船舶和船员管理按游览船舶和运输船舶规定执行。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和有关文书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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