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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0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渝府发[2005]38号),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7月20日至12月1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

  水上交通安全历来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乡镇自用船舶是水上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多年来,由于管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出现空档,大量乡镇自用船舶无证无照,技术水平差,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非法载客现象普遍,恶性事故时有发生。2002年2月3日,云阳县一乡镇自用船舶“云水自7号”非法载客翻沉,造成17人死亡失踪。2003年5月1日,彭水县一无证无照自用船舶非法载客,造成12人死亡。库区形成后,一些地区的自用船舶由于失管,有泛滥的趋势。乡镇自用船舶的事故隐患突出,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十分必要。

  二、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完善现有乡镇自用船舶及操作人员有关法定手续,规范和强化自用船舶基础管理,逐步淘汰低质量船舶,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遏制自用船舶非法运输和违章航行行为,为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职责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乡镇政府、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参加,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乡镇政府作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的主体,要组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的自用船舶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淘汰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自用船舶,实现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要从管理人员培训、船舶登记、船舶检验、日常安全检查、内部台帐管理、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对乡镇政府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认真维护水上航行秩序,严厉打击自用船舶无证无照、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整治活动的协调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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