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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加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执法处罚力度,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此次《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部资质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对开发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烂尾工程、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都做了详细、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依法查处,依法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决不姑息迁就,使开发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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