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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委关于明确港口建设费及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交委关于明确港口建设费及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交委财〔2005〕65号)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6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2000〕55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港口建设费的代征(代管)工作职责,交通部已赋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经请示交通部同意,重庆港口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及标准仍按交通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和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变化,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港口集团公司、涪陵港务局的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交委财〔2003〕37号)规定执行。

  三、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具体征收工作原则

  (一)在对外开放的重庆港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进出港货物,按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

  (二)在重庆市范围内,进出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未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货物,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

  四、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65号)的精神,中央赋予我委的代征(代管)职能委托市港航局行使,市港航局在征收与稽查货物港务费的同时可直接征收与稽查港口建设费,也可委托各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代收,市港航局应做好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基础工作,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保证足额征收并及时上缴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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