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加强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5]71号)
各船公司、重庆港客运站:
为维护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船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港航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
二、船期公示,船况公开。各船公司根据客源情况向重庆市水路客运市场交易中心申报航期,中心根据船公司申报的航期进行安排,当月25日前确定次月发航计划。如需调整,须提前十天申报。航期一经确定,不得变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旬将执行航班船名、星级、船况、票价、航线、到发航时间、上下船码头、停靠港站(景点)及停泊时间等向社会公示。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高额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客。禁止套购船票,场外交易。各船公司必须统一执行共同制定的促销折扣标准,不得突破船票最低保护限额;包船不得低于全船票款金额的70%。
四、重庆港客运站须加强对售票和验票工作的管理
(一)售票员不得接受船方各种名目的售票好处,在售票工作中不得有诋毁性和欺骗性宣传,不准不收款或欠款,不准将微机票供他人或自己到场外交易。
(二)验票员应禁止无票或持非微机票旅客上船。
(三)旅客上船实行一人一票,不得一人代多人验票,杜绝漏验。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处
(一)执行航班船舶一经确定,不得改船和撤销,不得相互转换。同一艘船凡撤班一个航次,该船须待航三个月后才能再排班;撤班两个航次,待航半年后才能再排班;撤班三个航次,该船作下线处理。并船作撤班处理。
(二)各船公司不得突破共同制定的船票折扣标准,禁止采取暗扣、免票、低安高、短安长等违规行为组客。一经查实,第一次该船停航三个月后才能再排班;第二次停航六个月;第三次作下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