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存量房买卖代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价房[2004]202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存量房买卖代理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4]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存量房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不超过成交价总额的1.4%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收费标准仍按《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现行使用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中标示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收费标准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自行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