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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及调整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及调整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二○○四年六月九日 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新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和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2004]21号)悉。经研究,现增加有关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并对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专业证书后教育入学资格审核费每生10元,由承办学校在收取的学费中列支,收费期限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
  二、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每生每门10元。
  三、学历文凭统考报名考试费,每生每门50元,由学历文凭学校在收取的学费中收支。
  四、全国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含证书费),一至及二级由每人80元调整为每人90元(其中笔试60元,口试30元),三至四级由每人100元调整为120元(其中笔试80元,口试40元)。
  五、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含证书费),一至三级由每人70元调整为85元(其中笔试35元,上机考试50元),四级由80元调整为95元(其中笔试45元,上机考试50元)。
  六、关于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管理。新增自学考试特色专业的学费标准仍按《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规定执行。举办特色专业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可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分收费标准和跟班重修费收费标准参照《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试行办法》(苏价费[2002]348号、苏财综[2002]131号)。学生需补考的,学校向省自考办上交每门50元补考费,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考费。
  七、上述收费作为预算外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以上规定自2004年6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请有关单位接文后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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