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村镇应当逐步设立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村镇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新建的房屋,应当建有三格化粪池的厕所。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整治村民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
村镇主要道路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有专人清扫保洁。
村镇基础设施的维护、保洁单位和人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植树造林、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村镇水系、违法占用或填埋村镇水面。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四十一条 在村镇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
(二)损坏村镇公共设施;
(三)设置露天粪坑或者随意倾倒粪便;
(四)占用公共绿地、防护林地,擅自砍伐树木;
(五)在村民公用饮用水源地建造污染型企业、厕所、畜禽圈或者排放污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第(一)至(四)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公共绿地、防护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