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程序
(一)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研究确定分年度的节能目标,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当年的节能目标报市节能减排办核准备案。
(二)对县(区)政府的考核。各县(区)政府对本年度节能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环保、统计、质监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计算出该县(区)节能工作在三位一体考核中的分值,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各县(区)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年耗能1万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上报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环保、统计、质监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年耗能5000-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组成以相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区)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估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减排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措施
(一)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的县(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上暂停对该县(区)新建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节能减排办、市经委和县(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