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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二○○四年七月六日 宁价工[2004]218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后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制定,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为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在制定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时,原则上按照市物价局宁价工[2003]319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但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的差率应从紧控制,使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的大部分让给患者,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好处。

  二、对同一品种规格剂型的中标药品原则上制定统一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但对少数中标价格差距较大的药品,考虑到实际情况,可按不同生产企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为使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公开透明,便于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在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同时,统一公布所有中标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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