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一日 宁价工[2004]207号)
各区、县物价局,南京化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价格行为,维护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3]19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价格按照《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核算计价,其中综合费率为12.5%,定额进货运杂费标准见附表。
二、应用户要求,需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实施配送服务的,其配送服务收费标准为25公里以内每车次200元,25公里以外每车次250元,含装卸和过路过桥等费用;需要爆破等其他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区、县以下民用爆破器材服务网点(乡镇供应站、矿管站等)的转供、配送等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从紧安排”的原则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凡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部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南京市民用爆破器材定额进货运杂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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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炸药(元/吨)│雷管(元/万发)│导火索(管)(元/万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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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工轻工│ 220 │ 200 │ 340 │
│实业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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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区 │ 220 │ 200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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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 │ 220 │ 23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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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 │ 220 │ 2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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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县 │ 250 │ 23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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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淳县 │ 260 │ 26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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