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一日 宁价工[2004]207号)


各区、县物价局,南京化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价格行为,维护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3]19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价格按照《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核算计价,其中综合费率为12.5%,定额进货运杂费标准见附表。
  二、应用户要求,需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实施配送服务的,其配送服务收费标准为25公里以内每车次200元,25公里以外每车次250元,含装卸和过路过桥等费用;需要爆破等其他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区、县以下民用爆破器材服务网点(乡镇供应站、矿管站等)的转供、配送等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从紧安排”的原则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凡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部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南京市民用爆破器材定额进货运杂费收费标准


┌──────┬───────┬────────┬────────────┐
│  单位  │炸药(元/吨)│雷管(元/万发)│导火索(管)(元/万米)│
├──────┼───────┼────────┼────────────┤
│南京化工轻工│  220  │  200   │    340     │
│实业有限公司│       │        │            │
├──────┼───────┼────────┼────────────┤
│ 江宁区  │  220  │  200   │    340     │
├──────┼───────┼────────┼────────────┤
│ 六合区  │  220  │  230   │    300     │
├──────┼───────┼────────┼────────────┤
│ 浦口区  │  220  │  200   │    300     │
├──────┼───────┼────────┼────────────┤
│ 溧水县  │  250  │  230   │    350     │
├──────┼───────┼────────┼────────────┤
│ 高淳县  │  260  │  260   │    360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