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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价认[2004]138号)


各区(县)物价局、公安局、交通局:
  现将《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中涉及车辆总成及零配件修理与更换时,应当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修理或更换的意见为准,但涉及车辆安全隐患须更换的,鉴定工作人员应提出更换的建议,并予以记录。
  二、在确定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更换而当事人协商不成时,鉴定工作人员应参照本《标准》确定总成及零配件的更换。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各车损鉴定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局联系。

  附:
  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行为,及时、准确地鉴定损失价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车损鉴定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本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损坏进行车损鉴定评估中确定更换时,应以本标准为参照。
  第三条 总成更换条件:
  (一)车身(轿车车壳、客车车厢、货车驾驶室壳):
  1、前挡框、后挡框、前围、立柱、后挡下围、门框、车顶、底板、横直梁、侧围等有四处以上损坏,有扭曲、折叠、撕裂、变形;
  2、车身有扭曲、折叠、撕裂、变形,无零(配)件更换;
  3、对车身起基础作用的车身骨架三分之二以上扭曲、折叠、变形。
  (二)货车驾驶室总成:
  已符合更换驾驶室壳条件,并且驾驶室的主要附件严重损坏,如仪表台,仪表及仪表线路、座椅和内饰也需更换或应换附件和驾驶室壳的价值已相当于新驾驶室总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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