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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苏价工[2004]297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上网电价

  (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

  (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电费=5500小时×机组容量×(1-综合厂用电率)×200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6月15日到今年底的实际上网电量-5500小时×机组容量×(1-综合厂用电率)×200天/366天]×0.28元/千瓦时

  (三)2004年6月14日及以前投产的机组,其电量按2003年同区域同类型机组的计划发电量、超发电量进行折算。2004年6月15日及以后投产的机组,其电量按核价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

  (四)鉴于部分电厂通过技术改造后,提高了出力,增加了容量,其增加的容量部分在5500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超发电价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五)发电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仅限于5500小时部分,超发电量部分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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