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宁价房[2004]273号)
市房产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304号)精神,现就核定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测绘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接受委托并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房产测绘包括平面图测绘和房屋分层分户图面积测绘,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房产测绘收费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计收。对新建房屋及析产、劈卖等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房产分户图测绘,其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收,住宅为80元/件(经济适用房减半),非住宅为140元/件。新建商品房由开发企业交纳测绘费,其它各类用房由产权人交纳测绘费。
原我局《关于明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2]224号)中所列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调整为0.8元/平方米。
四、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测绘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和承诺,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不得重复收费、乱收费。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房产测绘收费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公开、公正、合理的房产测绘市场秩序。
五、本通知自2004年8月20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测绘收件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
房产测绘收费表
单位:元
┌────┬──────┬────────────────────┬────────────────┐
│ │ │ 收费标准 │ │
│服务项目│ 计量单位 ├──────┬──────┬──────┤ 服务内容 │
│ │ │ 住宅房 │ 工业厂房、│多功能综合楼│ │
│ │ │ │ 商住楼 │ 及其他 │ │
├────┼──────┼──────┼──────┼──────┼────────────────┤
│ │ │ │ │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调绘,│
│ │平方公里( │ │ │ │面积量算,分幅平面图测绘,分丘平│
│房屋平面│1:1000│245516│306441│384605│面图绘制,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
│图测绘 │) │ │ │ │(1:1000、1:500房产测│
│ │ │ │ │ │绘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费用)│
│ ├──────┼──────┼──────┼──────┤。根据开发建设及购图范围按实际方│
│ │平方公里( │ │ │ │格计收,不足一方格按一方格计收。│
│ │1:500)│272773│339706│425794│工业厂房不收此项费用。 │
├────┼──────┼──────┼──────┼──────┼────────────────┤
│房屋分层│平方米(建 │ │ │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
│分户图测│筑面积) │ 1.60 │ 2.20 │ 2.80 │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
│ 绘 │ │ │ │ │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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