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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宁价检[2004]288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明码标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以及行政事业收费的行为,均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的明码标价按价格监督检查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物价局应加强对明码标价规定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巡视力度,充分运用教育提醒、警示告诫、限期整改、经济制裁等手段,引导和规范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的价格行为。

  三、市及区、县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实行监制(包括外省市经营者带入我市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以及行政事业收费的需要,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当包含的内容(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提供服务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行政事业收费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进行监制。

  四、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全市重点行业标价方式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及通用型(包括行业统一专用)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监制和推广使用工作;其他特色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监制,以方便经营者为原则,由经营者自主选择向市或所在地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监制申请。

  五、明码标价的监制,一律采用监制号的方式进行标注,并向获批准申请的经营者或收费单位发给监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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