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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四年六月九日 苏价费函[2004]84号、苏财综[2004]71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转报全科医师与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收费的函》(苏卫规财[2004]37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根据卫生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2]第34号)等文件以及全省卫生厅苏卫教[2002]22号文件印发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要求,在委托有关培训单位开展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时,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

  一、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作为法定培训,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培训成本,扣除财政拨款部分,在不超过4元/课时的范围内核定培训收费标准。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二、南京地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核定委托培训单位江苏职工医科大学,按照12门培训课程、600课时、750元/人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南京市卫生局另补助经费600元/人),教材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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