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兆林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发改、建设、土地、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产权明晰,有偿使用的原则。
坚持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 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依据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程序,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