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收费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4]88号、苏财综[2004]70号 二○○四年六月九日)
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转报关于江苏职工医科大学核定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收费的函》(苏卫规财[2004]32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精神,委托江苏职工医科大学举办全省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共三个月540学时),按1200元/人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可按实收取教材资料费。上述收费作为法定培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其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