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苏价费函[2004]15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新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的函》(苏教财[2004]4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开展自学考试专接本的主考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及调整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