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民用天然气置换收费事项的批复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宁价工[2004]347号)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然气置换有关收费事项的报告》收悉,为确保我市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市场置换收费行为,按照市物价局2004年181号文件《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民用天然气置换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天然气置过程中,所有民用燃气器具一列分为两大类,即普通燃气器具和非普通燃气器具。普通燃气器具包括三眼(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国产燃气灶具及10升以下的国产燃气热水器;非普通燃气器具包括四眼以上、锅炉、11升以上等其它燃气器具和进口燃气器具。
二、居民生活使用符合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使用性能的普通燃气器具的天然气置换,按每户一台燃气灶具和一台燃气热水器由你公司负责免费置换,用户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对使用两台以上普通燃气灶具或燃气热水器的用户,其超出部分实行有偿定额包干置换,收费标准为:普通燃气灶具51元/台、普通热水器11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