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宁价房[2004]332号)
各区物价局、房地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房改办: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南京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价格的,建设者应当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南京市物价局确定。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宁府办文[2004]1730号市领导的批示,现将《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执行。该文件下发前已经南京市物价局批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然按原批准的价格执行。文件下发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文件精神报经南京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附件:
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