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经综合法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十一)抓好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今年重点宣传的综合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十二)各县(区)政府在本年度内至少要组织两次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市级各部门至少要组织一次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
(二十三)按照省里确定的重点培训领域,抓好城市管理、安全监察、国土资源、民政、公安、卫生、物价、商务(酒类管理和畜禽屠宰)等重点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理规划培训时间,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四)加强与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的协同配合,及时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新举措、新经验,形成宣传合力,增强宣传效果。
(二十五)抓好“关注民生热点,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项工作。
六、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十七)把《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贯彻落实情况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并考核。
(二十八)按省政府要求,开展依法行政达标单位创建活动。有关部门要制定评选标准,确定评选程序,每年在各级政府和部门中评选一定比例的达标单位,争取在2014年之前,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均纳入达标单位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现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十九)年内适时组织依法行政示范县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
(三十)各县(区)政府要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黑编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落实政府法制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以适应政府法制工作需要。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