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九日 宁价服[2004]319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
根据省物价局制定的《
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苏价服[2003]98号)和我市游览参观点近年来发展变化的实际,现在我局制定的《南京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规定》(宁价服[2001]264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1、对我市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逐步实施淡、旺季门票价格,旺季门票价格的总时间每年不超过6个月,上浮的总幅度一般不超过50%。市属游览参观点实施旺季价格的时间和水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区县属游览参观点实施旺季价格的时间和水平,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为支持各游览参观点资源的整合,让利于市民,游览参观点可以自由组合推出年卡,价格按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3、对已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审批临时门票价格。对未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和园事活动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占该游览参观点上一年门票收入50%以上的,可申请临时门票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临时门票前,应事先征询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
5、为保护游览参观点内的环境和游客的安全,利用价格杠杆控制入园车辆,对车辆入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游览参观点自主定价。
6、游览参观点为游客提供婚庆礼仪、摄像等服务的收费,由游览参观点自主定价,但不得对自带摄影(像)器材的游客,收取取景费。
7、各游览参观点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客流量和门票收入等基本情况以及当年临时园事活动的安排,书面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