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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宁价工[2004]32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从五月份以来,我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液化气)气源价格因受国际油价的影响,市场液化气气源价格一路飙升,5、6、7三个月的平均价格每吨在3600元左右,8、9月份的月平均价格在4000元以上,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40%左右,达历史最高水平,液化气零售企业普遍出现巨额亏损及供应萎缩现象。为缓解当前供求矛盾,保证民用液化气的正常供应,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对由于中央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涉及到的下游产品或服务项目,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价格调整,不受‘两条控制线’的限制。”及《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对我市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由原来每公斤3.90元调整为4.50元,同时上下浮动幅度由原来12%扩大到15%。各经营单位根据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按上下15%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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