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实施意见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宁价检[2004]31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现将此规定和省物价局印发该规定的通知(苏价检[2004]345号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市及区、县物价局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明码标价方式实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除《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
六条包括的内容外,另增加公共水电费分摊方式、明码标价格式监制号等内容。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方法不强求一致,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公示地点应在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