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标准的批复(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宁价房[2003]04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成果利用费的请示》(宁地信[2002]58号)收悉。根据近年来地籍资料成果使用及收费情况,为充分发挥地籍资料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经研究,将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地籍成果利用费

  1、四等控制点:500元/点;

  2、Ⅰ级导线点:120元/点;

  3、Ⅱ级导线点:80元/点;

  4、图根点、界址点:50元/点;

  5、计算机数字化制图,1:500分幅地籍图:1100元/幅;1:1000分幅地籍图:2000元/幅;

  6、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可变比例尺宗地图;个人:100元/幅,单位:300元/幅;

  7、蓝晒1:500、1:1000地籍图、宗地图,在5、6基础上减30%;

  8、南京市1993年的1:2500航摄像片(23×23cm):100元/张;

  1998年的1:2500航摄像片(23×23cm):50元/张。

  一次购买同种图件一份以上,第一份按上述标准收费,其余份数按晒印成本收费。

  二、地籍档案资料查阅咨询费

  查询咨询地籍档案资料、图件(含微机提供资料)收费:

  1、个人:10元/宗地;

  2、单位:50元/宗地;

  3、查阅相邻宗地单位:100元/宗地。

  三、地籍档案资料保护费

  1、文字材料:0.2元/页;

  2、控制点成果、点之记:0.2元/点;

  3、航片(23×23cm):1.2元/片;

  4、图件(50×50cm):2元/张。

  四、复制工本费

  1、静电复印:A4纸(B4及16K)0.5元/张;A3纸0.8元/张。图纸复印:A0纸20元/张,A1纸12元/张,A2纸6元/张,A3纸3元/张。对超长图纸,按超过规定图纸长度的比例加收复印费。对放大或缩小的,每张增收0.3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