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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市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列席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了解原选举单位各方面工作的情况。
  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的各项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列席代表一般不少于五名,专门委员会会议每次列席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名;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本县区选举的代表原则上应全部列席;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列席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名。
  会议文件应提前寄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在市内进行视察;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在本县区进行视察。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代表一般与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混合编成代表小组,在市区和城镇也可以单独编组。每一位代表都必须编入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设组长和联络员,联络员可以由不是代表的人员担任。
  代表小组的活动计划由县区人大常委会指导制定和督促落实,由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活动安排应提前通知每一名代表。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1)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2)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视察,了解法律法规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3)组织代表走访选民,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4)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5)总结交流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第九条 代表应保持与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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