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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4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黑龙江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印发有关的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并准备好发言提纲;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规定,组织公民旁听。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按拟定的议程,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会议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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