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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泰润公寓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泰润公寓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宁价房物字[2004]108号 )


江苏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泰润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小高层住宅为1元,上述收费标准应根据配套设施到位情况分步实施。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收取。非住宅用房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公共服务的内容按合同或业主公约约定实行。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地下车库停车为200元,地面停车为150元。

  三、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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