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政院新寓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宁价房物字[2004]096号)
南京和平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政院新寓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请示》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的规定,同意你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按下列标准收费:
1、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小高层住宅为0.51元,非住宅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