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政院新寓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政院新寓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宁价房物字[2004]096号)


南京和平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政院新寓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请示》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的规定,同意你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按下列标准收费:

  1、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小高层住宅为0.51元,非住宅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