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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注:本篇法规中“建筑工程造价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已被《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苏价费函[2004]198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送审〈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苏司函[2003]37号)悉。为规范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司法鉴定中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试行标准见附件。司法鉴定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差旅费可按实收取。

  二、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在本附件所列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执行。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组织和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鉴定组织。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具书面申请和民政部门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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