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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时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和监理同体,并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项目审批;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的,其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负。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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