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对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